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作業,除行政院、審計部
    另有規定外,仍循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及現行軍費預算作業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依法制作業體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原則不使用引號(「」)
,酌作「」刪除修正。

二、本特別預算之歲入來源別預算科目於「財產售價」子目項下增設二分
    目(節):「072500老舊眷村土地處理收入」及「072600國軍不適用
    營地處理收入」;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為四個業務計畫:「 B3300輔
    助原眷戶購宅」、「B5100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B5300國軍不
    適用營地週轉金」、「B3400土地處理作業費」,如附表一、二。
〔立法理由〕
一、依法制作業體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原則不使用引號(「
    」),酌作「」刪除修正。
二、依據「軍費預算用途別科目表」辦理修正。

三、本特別預算收入、分配、管制、執行之原則:
    (一)本特別預算係屬收支併列,政治作戰局於每年辦理保留申請作
          業時依計畫進度完成下一年度歲出(入)預算月份分配,由本
          部轉呈行政院核定後,並由政治作戰局依據逐筆歲入實收數,
          相對區分各歲出科目支出數,本部據以分配預算。
    (二)本特別預算歲入部分之作業,除於各表單表頭加蓋「國軍老舊
          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外,餘均依照國防部所屬單位歲入預算及
          預算外庫款收退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特別預算歲出部分之作業,除「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國軍不適用營地週轉金」二科目,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統一收據支報送審外,餘均依照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規定
          辦理。
    (四)為利於與年度軍費預算有所區別,是項特別預算之各項通知單
          於表頭加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如「國軍老舊眷
          村改建特別預算分配通知單」),並於附記欄內(支用憑單於
          左上角)加蓋「眷改特別預算」,以資識別(如附表三、四)
          。
    (五)本案預算用途別名稱及編號以本部八六年十月七日(八六)珍
          瑪字第二三五九號令頒之「軍費預算用途別科目表」為準。
〔立法理由〕
一、配合組織名稱變更調整。
二、依作業實況辦理修正。
三、依據國防部一0一年五月十七日國主財會字第一0一000一六六八
    號令修訂之「國防部所屬單位歲入預算及預算外庫款收退作業規定」
    辦理修正。
四、依法制作業體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原則不使用引號(「
    」),酌作「」刪除修正。
五、依據國防部一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國主歲計字第一0一000二三三
    一號訂定之「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規定」辦理修正。
六、按行政院頒「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之「數字用法舉例一覽
    表」所定,以「中文數字」書寫,酌予辦理修正。

四、本特別預算有關現金及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一)本特別預算之會計事務處理,依會計法、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
          度之一致規定、國防部普通公務單位會計事務作業規定、國庫
          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加註本特別預算名稱辦理。
    (二)財務單位對本特別預算經費之收支及保管,應設專戶辦理,有
          關收支、轉審及帳務處理依軍費預算執行支付結報辦法及前項
          相關法規加註本特別預算名稱辦理。
    (三)年度會計報告及決算編報,由主計局帳務中心依決算法第二十
          二條及中央政府決算編製要點有關特別決算編報之規定辦理。
    (四)主計局財務中心、帳務中心、各級預算分配及支用單位對本特
          別預算有關之會計報表、帳籍、憑證等會計檔案,於本特別預
          算之決算公布後,依會計法規定保存年限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國防部普通公務單位會計事務作業規定」名稱辦理修正。
二、依據財政部一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庫字第一0四0三六九六六八
    0號函修正之「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配合辦理修正。
三、配合組織名稱變更調整。
四、依法制作業體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原則不使用引號(「
    」),酌作「」刪除修正。

五、各單位執行本特別預算,應確實貫徹公款法用要求,政治作戰局並應
    確實掌握預算運用狀況。
〔立法理由〕
一、依法制作業體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原則不使用引號(「
    」),酌作「」刪除修正。
二、配合組織名稱變更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