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 、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 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依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