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係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訂定生效。茲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及本規
定援引法規變更,並考量實務上作業實況,爰修正本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依法制作業體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原則不使用引號(「
」),全文檢視修正。
二、依作業實況修正於每年辦理保留申請作業時依計畫進度完成下一年度
歲出(入)預算月份分配。(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因應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將總政戰部、財勤單位、聯勤總部財務署
及本部帳務中心分別修正為政治作戰局、財務單位、主計局財務中心
及帳務中心,為符時令更新本規定所援引法規及文字調修。(修正規
定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