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空運快遞貨物(以下簡稱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通關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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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四類:第一類「X1、進口快遞文件」、第二類「
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第三類「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
一元至五萬元)、第四類「X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
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三類:第一類「X6、出口
快遞文件」、第二類「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
幣五萬元以下)、第三類「X8、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
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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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易申報」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使用「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以電腦連線方式向
海關申報(應申報之項目內容及其書面格式如附件一、二)。
(二)簡易申報單以空運提單「分號」或託運單「分號」為單位,每
一「分號」申報一份「簡易申報單」。
(三)同一主提單或主託運單項下數分提單或分託運單之同類別「簡
易申報單」,得以同一報單號碼合併申報。合併申報時應以「
同類別貨物」(同類別係指依第二點規定之分類)為限;不同
類別貨物,不得混雜於同一報單號碼之「簡易申報單」內申報
。
(四)簡易申報單編號與一般空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相同,惟報單
類別代碼為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
)、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6(出口快遞文件)、X7
(出口低價快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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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關業兼具運輸業或承攬業身分者,得依進口貨物快遞分艙單同時向
海關申報艙單與報單資料;報關業者未具運輸業或承攬業身分者,亦
得以簡易申報單向海關申報報單資料,惟運輸業或承攬業者仍應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或「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規定向海
關申報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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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快遞貨物申報「簡易申報單」時,得省略部分內容:
(一)「X1、進口快遞文件」-得省略寄件人名稱、地址、收貨人名
稱、地址、生產國別、貨物價值(完稅價格)、 CCC號列、稅
率、統一編號。
(二)「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得省略 CCC號列、稅率、統
一編號。
(三)「X6、出口快遞文件」-得省略輸出人名稱、地址、貨物價值
(離岸價格)、CCC號列。
(四)「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省略CCC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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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第三點規定合併申報於同一報單號碼之「簡易申報單」,海關以「
分號」為抽驗單位,貨棧業者於掃描貨物條碼後,應將報單號碼、報
單類別、通關方式(C1、C3)、主號、分號、總件數或分號總數及稅
額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物上,以供海關查核;經核定為C3應驗者,由
貨棧業者將貨物送至驗貨區候驗。
以數分號併成一袋通關者,於掃描併袋貨物條碼後,貨棧業者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如袋內貨物通關方式全部核定為C1者,應將報單號碼、報單類
別、通關方式、主號、併袋號碼、分號總數及總稅額等資料列
印黏貼於貨袋上。
(二)如袋內貨物通關方式部分核定為C3應驗者或海關指定貨物應驗
者,應將報單號碼、報單類別、通關方式、主號、併袋號碼、
分號總數、及總稅額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袋上,並將整袋貨物
送至驗貨區候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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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一般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方式辦理之X4及X8類快遞貨物,海關以「報
單」為抽驗單位,貨棧業者於掃描貨物條碼後,應將報單號碼、報單
類別、通關方式(C1、C2、C3)、主號、分號、總件數及稅額等資料
列印黏貼於貨物上,以供海關查核;經核定為C2、C3者,由貨棧業者
將貨物送至驗貨區候審或候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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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驗估關員於驗貨時應先掃描貨物條碼,並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
及黏貼貨上之發票據以查驗,經查驗貨物結果,視情形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查驗相符經海關分估放行者:註記後即予放行。
(二)查驗不相符或經海關改估者:
1.可確定未涉及違章、漏稅,或雖涉及但在免議處範圍,則予
線上更正後放行。
2.如涉及違章、漏稅,或有待進一步查證時,則予留置貨物,
並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列印之「簡易申報單」(以「空
運提單分號」或「空運託運單分號」為單位)上,由驗估關
員於完成查驗紀錄後,依通關相關規定處理。如屬併袋貨物
,除經查驗結果部分分號須予留置處理者外,其餘併袋貨物
得改以分號分別放行。
3.每一「分號」之進出口快遞貨物,經海關改估後,其進口完
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如未涉及緝案
,改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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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海關必要時,得要求快遞業者提供同班機同一提單主號之所有分號合
併簡易申報單或單一分號簡易申報單及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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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快遞業者對採以簡易申報之進口快遞貨物應繳納之稅費,應以預繳稅
費保證金採線上扣繳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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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短溢卸處理:貨棧業者及航空公司應依「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
點」之規定填具短溢卸報告,送請駐庫關員審核簽章後,一份送通
關業務單位統一辦理更正艙單及報單之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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