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111008233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第3點、第8點,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0月2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89105922號公告訂定 發布全文17點,施行日期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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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6月29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90103944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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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1月14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徵字第91100328號公告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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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2月15日財政部關稅總局(九一)台總局徵字第 91101044號公 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7點、第15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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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0951017225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6點,自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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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徵字第0951020965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6點,自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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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06102806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1點,自即日生效;但第2點自107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快遞 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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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111008233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第3點、第8點,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簡化空運快遞貨物(以下簡稱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通關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簡易申報」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使用「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以電腦連線方式向
          海關申報(應申報之項目內容及其書面格式如附件一、二)。
    (二)簡易申報單以空運提單「分號」或託運單「分號」為單位,每
          一「分號」申報一份「簡易申報單」。
    (三)同一主提單或主託運單項下數分提單或分託運單之同類別「簡
          易申報單」,得以同一報單號碼合併申報。合併申報時應以「
          同類別貨物」(同類別係指依第二點規定之分類)為限;不同
          類別貨物,不得混雜於同一報單號碼之「簡易申報單」內申報
          。
    (四)簡易申報單編號與一般空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相同,惟報單
          類別代碼為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
          )、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6(出口快遞文件)、X7
          (出口低價快遞貨物)。

八、驗估關員於驗貨時應先掃描貨物條碼,並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
    及黏貼貨上之發票據以查驗,經查驗貨物結果,視情形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查驗相符經海關分估放行者:註記後即予放行。
    (二)查驗不相符或經海關改估者:
          1.可確定未涉及違章、漏稅,或雖涉及但在免議處範圍,則予
            線上更正後放行。
          2.如涉及違章、漏稅,或有待進一步查證時,則予留置貨物,
            並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列印之「簡易申報單」(以「空
            運提單分號」或「空運託運單分號」為單位)上,由驗估關
            員於完成查驗紀錄後,依通關相關規定處理。如屬併袋貨物
            ,除經查驗結果部分分號須予留置處理者外,其餘併袋貨物
            得改以分號分別放行。
          3.每一「分號」之進出口快遞貨物,經海關改估後,其進口完
            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如未涉及緝案
            ,改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