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空運快遞貨物(以下簡稱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通關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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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易申報」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使用「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以電腦連線方式向
海關申報(應申報之項目內容及其書面格式如附件一、二)。
(二)簡易申報單以空運提單「分號」或託運單「分號」為單位,每
一「分號」申報一份「簡易申報單」。
(三)同一主提單或主託運單項下數分提單或分託運單之同類別「簡
易申報單」,得以同一報單號碼合併申報。合併申報時應以「
同類別貨物」(同類別係指依第二點規定之分類)為限;不同
類別貨物,不得混雜於同一報單號碼之「簡易申報單」內申報
。
(四)簡易申報單編號與一般空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相同,惟報單
類別代碼為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
)、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6(出口快遞文件)、X7
(出口低價快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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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驗估關員於驗貨時應先掃描貨物條碼,並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
及黏貼貨上之發票據以查驗,經查驗貨物結果,視情形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查驗相符經海關分估放行者:註記後即予放行。
(二)查驗不相符或經海關改估者:
1.可確定未涉及違章、漏稅,或雖涉及但在免議處範圍,則予
線上更正後放行。
2.如涉及違章、漏稅,或有待進一步查證時,則予留置貨物,
並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列印之「簡易申報單」(以「空
運提單分號」或「空運託運單分號」為單位)上,由驗估關
員於完成查驗紀錄後,依通關相關規定處理。如屬併袋貨物
,除經查驗結果部分分號須予留置處理者外,其餘併袋貨物
得改以分號分別放行。
3.每一「分號」之進出口快遞貨物,經海關改估後,其進口完
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如未涉及緝案
,改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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