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關編制內職員,除正、副首長外,其餘各級人員一律由關製發職名章
,以供處理公務識別之用。惟因工作性質較特殊或因實際需要依其他規
定應使用私章或專用章戳者,不在此限。
|
由關製發之職名章視為『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 8條第14款所稱之經管
公務戳記,應妥慎保管使用。
|
職名章上為塑膠把手、中為不銹鋼外殼,下為直徑 1.8公分之圓形帶邊
橡皮章。橡皮章中間空一長方格,正貼於可迴轉日期戳上;長方格下方
刻姓名及職員編號;長方格上方因刻字內容不同而分二種:
甲種:股長、艇長、艇輪機長以上人員使用,其樣式如下:
乙種:八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使用,其樣式如下:
(樣式請參閱附件)
|
職名章之製發與註銷均由本關人事室辦理。
|
核發職名章時應設簿登記並拓模存查。繳回註銷時亦應在簿上註明。
|
職名章如因損壞或磨損不堪使用時,領用人應報請換發。
|
職名章遺失時,領用人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製發新章。所需費用
自行負擔。
|
股長、艇長、艇輪機長以上人員職務陞任或非主管人員陞任主管職務時
,應將原使用之職名章繳回人事室,以便製發新章。
|
本要點奉關務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