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請出示核准閱覽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承辦
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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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閱覽卷宗應接受承辦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吸菸或咀
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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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閱覽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指定地點內為之,不得任
意攜出,對於卷宗內之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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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裝訂之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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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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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影印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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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事人使用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
致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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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本須知第二點至第七點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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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當事人閱畢後,應將卷宗資料原件交還承辦人員點收無訛後,始得取
回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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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依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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