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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校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除總務處所 屬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各處、室主任及其所設各組組長,均由專 任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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