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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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為整合公共圖書館資源、推廣全民終身學習及提供數位化、多元
  性、全球性圖書資訊業務,並輔導地方公共圖書館,特設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與數位資源之採訪、徵集、媒體轉置、編目與知識組織之
      管理及維護。
  二、圖書資訊、文獻資料之閱覽、流通、典藏與維護及讀者服務。
  三、公共圖書館資源之整合、館際交流及圖書資訊合作之推動。
  四、圖書館之利用推廣、出版、媒體行銷、地方公共圖書館之輔導協助
      及館員專業教育培訓。
  五、實體與線上參考諮詢服務、多元文化服務及主題知識庫之建立。
  六、數位資源及多媒體資料之使用、數位學習與資訊素養之培育及社群
      服務。
  七、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等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管理與維護及公共圖
      書館之共用資訊系統服務。
  八、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地方公共圖書館輔導事項。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
  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