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學生之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就讀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
前項學雜費收費基準之下限,由本部參考國內同級私立學校前一學年度收
費及當學年度學雜費調幅定之。
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構)不得編列預算,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
金。學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