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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學生於申請就讀學校畢業後,得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 班次;其入學方式及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學生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申請逕讀博士學位者,不受 第六條招生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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