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於生效之翌
日起十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應屆
畢業學生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離
境。
大陸地區學生參加轉學考試經錄取或畢業後有第十六條就讀下一階段學制
班次之情形者,不受前項離境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註冊入學後,由錄取學
校代向移民署辦理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異動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