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得就學校教學資源條件、學生輔導機制、招生成效與優勢、國際及兩岸
交流經驗或其他項目核定名額;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本部
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
學校申請招生名額時,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百
分之二為原則。
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者,得專案申請招收
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條第一項學制及前二項招生名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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