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訂定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計畫,並準用教保服務人員教
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規定,每年完成下列訓練時數: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人員:十八小時以上。
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人員:三十六小時以上。
三、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人員:七十二小時以上。但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
    ,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名稱修正為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
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爰修正援引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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