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其收
退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數額,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每生每月收費
    額度計算。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規定如附表,並得採按月、
    按季或按學期繳交;其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
二、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就讀、離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者
    ,應自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當月實際就讀日數比率覈實收費、退費
    。
三、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
    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
    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比率退費。
依本辦法、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
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
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就讀
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並配合本法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
    十九日修正公布,原第三十八條有關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項目、用途
    、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之條次變更為第四十三條,爰修正援引本
    法之條次。
二、增列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補
          助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相關經費繳費差額,因受有政府補助,
          其每生每月收費應依教育部核定之收費額度,並新增附表依胎
          次規定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因其比照非營利幼兒園採
          每月固定收費,與一般私立幼兒園另依營運成本訂定收費項目
          與數額方式不同,故參採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所定
          收退費規定,增列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為明確規範幼兒因故請假手續,請假日數達五日以上之退費規
          定,爰參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增列第二
          項第三款明定請假之退費規定。
三、幼兒相關就學補助係基於照顧幼兒並協助其就讀教保服務機構,故不
    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所定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補助或育兒津貼,爰參考非營
    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增列第三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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