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檔案應用申請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所有條文

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應用檔案)本館檔
    案等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應用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
    請書(附表一)或以書面載明其事由。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親自持送
    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館,經審核後辦理之。

三、本館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表二),未成年人應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辦理,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五、申請應用檔案,由本館檔案管理單位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會業務單
    位依法准駁,並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應用
    者),其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
    不全者,經通知應用者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
    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其有補正資料者,准駁決定期限自應用者補
    正之日起算。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准駁,業務單位應於五個工作日內
    准駁完畢,其限制應用之情事者,應於檔案應用准駁表(附表三)敘
    明理由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七、經核准應用檔案,應用者應於收受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附表四
    )後儘速至本館應用檔案,並預先與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
    資準備。
    其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至指定處所為之。
    經檔案管理人員核對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始得進入閱覽處
    所。

八、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
    ,去除不得公開部分。紙質類檔案在不影響內容判讀原則下,依下列
    方式,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
        應用。
    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表五),告知應用者。

九、檔案管理單位將檔案交付應用者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

十、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本館將停止其應用檔案,其涉及刑事者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於
      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
      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應用者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
      應用者閱畢檔案應歸還檔案管理單位並經點收無誤後,檔案管理單
      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應用者。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應用者歸還檔案
      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其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
      理。

十三、應用者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表六),向本館繳納費用。
      前項之收費,由本館開立收據交予應用者;檔案管理人員將檔案複
      製品交予應用者。
      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
      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由本館收取該費用後開立收據,檔案管理人員
      將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寄送給應用者。

十四、本館檔案閱覽處所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之星
      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周知。

十五、本須知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

十六、本須知經館務會議通過,簽請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