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
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
    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
    工權益。
依前項規定不得開設前,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教學計畫實施至
該學期結束。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受少子女化之衝擊,邇來部分學校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查核結
    果顯示,部分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專案
    輔導學校,及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檢核未
    通過學校,其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未能把關遠距教學課程實施品質及
    學習成效,致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考量遠距教學課程所需投入
    之時間、人力等資源量能,並不亞於實體課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實
    應植基於健全之校務、教務、行政與教學環境上,為維護遠距教學實
    施品質、保障學生受教權,明定經本部進行查核、輔導,認定確有損
    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之學校,參照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函送立法院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第七條內容,其有所
    列辦理不善情事之專案輔導學校,經本部命其改善,並進行輔導者,
    其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另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專科學校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
    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
    供之」,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大學為依本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
    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
    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第二項)前項
    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
    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
    學補助資訊等事項。」,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屬於重要校務資訊,
    本辦法實施後,倘學校有第一項規定不得辦理遠距教學課程之情事,
    本部將函知學校依法不得辦理遠距教學課程,至於該學期現有已開設
    之課程,為保障學生權益,仍將繼續辦理至課程結束為止,但不得再
    次開課,相關資訊應放在本部即時新聞相關網頁,學校並應主動將不
    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公開讓學生知悉,
    相關訊息應即時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顯著之處,爰於第一項序文後段
    明定,以符大學辦學精神,並確保開課品質。
三、考量第一項之實施,可能衝擊學校開設遠距教學課程,為免影響當學
    期已修讀相關課程之學生權益,並預留學校課程調整準備,爰於第二
    項訂定過渡條款,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擬教學計畫辦理至
    該學期結束止,學生所修學分仍予承認,避免衝擊學生學習及學分認
    定,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