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
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
方式進行者。
前項遠距教學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
學習活動之時數。
〔立法理由〕
一、為利瞭解遠距課程之定義,爰第二項所定「每一科目」文字酌修為「
    單一科目」。
二、其餘未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
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
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
    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
    工權益。
依前項規定不得開設前,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教學計畫實施至
該學期結束。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受少子女化之衝擊,邇來部分學校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查核結
    果顯示,部分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之專案
    輔導學校,及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檢核未
    通過學校,其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未能把關遠距教學課程實施品質及
    學習成效,致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考量遠距教學課程所需投入
    之時間、人力等資源量能,並不亞於實體課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實
    應植基於健全之校務、教務、行政與教學環境上,為維護遠距教學實
    施品質、保障學生受教權,明定經本部進行查核、輔導,認定確有損
    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之學校,參照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函送立法院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第七條內容,其有所
    列辦理不善情事之專案輔導學校,經本部命其改善,並進行輔導者,
    其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另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專科學校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
    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
    供之」,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項)大學為依本
    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
    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
    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第二項)前項
    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
    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
    學補助資訊等事項。」,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屬於重要校務資訊,
    本辦法實施後,倘學校有第一項規定不得辦理遠距教學課程之情事,
    本部將函知學校依法不得辦理遠距教學課程,至於該學期現有已開設
    之課程,為保障學生權益,仍將繼續辦理至課程結束為止,但不得再
    次開課,相關資訊應放在本部即時新聞相關網頁,學校並應主動將不
    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公開讓學生知悉,
    相關訊息應即時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顯著之處,爰於第一項序文後段
    明定,以符大學辦學精神,並確保開課品質。
三、考量第一項之實施,可能衝擊學校開設遠距教學課程,為免影響當學
    期已修讀相關課程之學生權益,並預留學校課程調整準備,爰於第二
    項訂定過渡條款,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擬教學計畫辦理至
    該學期結束止,學生所修學分仍予承認,避免衝擊學生學習及學分認
    定,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學校實施遠距教學,應於具備教學實施、記錄學生學習情形及其他支援學
習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為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學校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
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規定之課程規劃及
研議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
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列學校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等課程開設單位並酌作
    文字修正,開課單位應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
    三十四條規定程序辦理後實施,並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六條、大學法
    第三十九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將教學計畫公開。
三、其餘未修正。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
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校內遠距教學課程開設及品質確
保之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核准後,始得開設。
第一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
數之二分之一。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其課程學分數已
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本部備查。
下列學制班別經本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三項規
定之限制: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二、境外地區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前項學生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
數。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第六條及第七條移列並予整併修正;現行第六條第一項移
    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為確保教學品質,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逾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而未達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課程通過程序與品保機制等規定,報經
    本部審議通過後,方得開設,以控管學校大量開設遠距課程,爰增訂
    第二項規定。如學校前開規定未經本部核准,學校應開設實體課程,
    確保已入學學生修課權益。
三、現行第六條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四、為確保學校以推廣教育遠距教學方式之課程進行學分抵免之品質,爰
    增訂第四項,明定學生以該等學分申請抵免,並達一定比率者,學校
    應將學生學分抵免情形造冊報本部備查。
五、為符應國際趨勢與確保教學品質,學校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
    我國大學境外地區設立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
    班及博士班,得報本部專案核准開設畢業總學分數超過二分之一以遠
    距教學方式授課之課程,爰將現行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為修正
    條文第五項,並增訂第二款規定;本部將針對其相關申請作業、招生
    名額等事項,另定要點規範。另同項第一款所定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
    班,係為提供在職人士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所設立之專班,其招生
    對象包括居住在境內或境外之在職人士。
六、對於學校依修正條文第五項規定開設之專班,其學位證書,應加註遠
    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俾利與一般實體教學方式區隔,爰修正現行第七
    條第三項規定,酌予修正文字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六項。

學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
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
體認可者為限。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學校應定期自行評鑑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其評鑑規定,由各
校定之。
依前項規定製作之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或評鑑;其
結果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其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二、禁止其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
三、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其部分或全
    部之招生。
〔立法理由〕
為加強保障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生之學習品質,明定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
至學校進行訪視或委託專業評鑑,爰酌修文字。針對訪視結果有缺失或不
符規定,屆期未改善之學校,爰分款次明定本部處分型態,除減少其部分
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外,並增列第三款規
定,本部得命其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
其部分或全部之招生。

空中大學開設遠距課程,應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
法。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