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校之正規教育採一學年兩學期之學年學分制,推廣教育則依班別自訂學
制。各系(所、學位學程)各班別均訂有修業年限。一般學系之學士班修
業年限為四年,獸醫學系學士班之修業年限為五年,進修學士班之修業年
限為四至五年,各系(所、學位學程)碩士班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博
士班則為二至七年。各系(所、學位學程)各班別亦均訂有畢業之學分數
,學生必須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內修滿規定之畢業學分數,始准畢業。學士
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未能在規定年限內修滿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延
長修業年限以至多二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及各班別學生
如因懷孕或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經申請核准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四
年為限)。
本校與國外及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雙學位制,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另
依「國立中興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及「國立
中興大學與大陸地區大學校院辦理兩校雙學位制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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