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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本校各學系(學位學程)學士班學生修畢一年級科目,但擬轉入他校就學 者,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具名簽章後,向註冊組提出退學申請。經核准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退學手續辦妥後,不得請求復回本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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