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學生休學應於該學期停課前辦理。一次得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
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每次休學均以學期計算,不滿一學期亦計一學期。休
學二學年期滿因重病、精神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經系、所主
管及教務長核可,酌以延長休學年限。但於休學期間服兵役者,須檢附徵
集令影本;懷孕者,須檢附懷孕證明書,分娩者須檢附生產證明書,哺育
三足歲以下幼兒須檢附戶籍謄本,申請延長休學年限。服兵役者,期滿可
檢附退伍令申請復學;懷孕者,於懷孕事實消失後可檢附醫生證明書申請
復學;分娩休學者於分娩後可檢附生產證明書於次學期申請復學。服兵役
、懷孕、分娩及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期間不併算一般休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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