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學生對於勒令退學之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檢具證
明,依本校另訂之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本校學生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受處分者得繼續在校肄業;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自申訴提出至申訴
結果確定期間之修習成績不予採認。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
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
得補辦休學,並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