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學生修業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已修習完規定之最低修業年限。
二、符合校訂、院訂及各學系(學程)訂定之畢業條件。
三、操行成績及格。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者得依規定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
,其辦法另定之。
各系、所如規定碩、博士班學生必須通過學科或資格考試始可撰寫畢業論
文,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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