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第一項)專科學校學生修讀本校或他
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組)、休
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國外學歷採認、
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專科
學校納入學則,並報教育部備查。(第二項)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
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
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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