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中等
    學校學歷。
四、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
    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五、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立法理由〕
一、國外學歷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考量我國海外臺灣學校中等學校之授課課程及方式比照國內中等學校
    之情形辦理,爰於第三款但書規定不予採認國外學歷之例外情形。
三、復考量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國外中等學校學歷者,多屬因宗教、體質
    或其他特殊考量之民眾,其數量較少,且對於國內中等學校影響有限
    ,如不採認其學歷,將致其無後續升學之機會。為保障渠等民眾升學
    之機會,爰於第五款規定不符合第七條規定者,不予採認其國外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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