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
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經許可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
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
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
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如有偽造變造等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應撤銷該學歷
之採認,並明定申請人所提供各項證件有不實情形,經錄取者,其入學許
可、畢業資格等相關事項之後續處理,俾利學校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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