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
    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立法理由〕
明定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之共通性原則,包括畢(肄)業學校是否列入
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認可,及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
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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