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 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明定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之共通性原則,包括畢(肄)業學校是否列入 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認可,及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 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