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
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立法理由〕
一、申請人為入專科學校就讀,應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爰於第一項規
    定申請人應備文件。
二、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入出國紀錄,指入出國主管機關所核發予本國國民
    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受理學校就申請人入出國日期等資料與國外學歷
    修業期間進行比對查證。
三、考量學校審查之實務需求,爰於第二項規定得由受理學校逕向申請人
    國外學校查證國外學歷相關證明文件,另為與國際學歷採認方式接軌
    ,並簡化學歷採認流程,學校得自行決定是否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
    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學歷證件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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