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外,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
    法規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
    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
組織及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遵循之程序。至藝術類文憑,依
    其特性皆應辦理查證後始予採認,爰明文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學校處理已列入參考名冊及未列入參考名冊之
    國外學校學歷,如採認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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