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
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
    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立法理由〕
一、考量國外學歷採認之學校於查證認定有疑義時,需提供申請人之同意
    書,駐外單位始得查證學生修業內容之個人資料,爰於第一項明定申
    請人應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俾利學校函請駐外單位查證之需。
二、為使學校瞭解受理申請人國外學歷之採認過程有疑義時,得向申請人
    國外學校查證,或敘明疑義俾利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爰於第二項
    明定查證事項,避免造成查證時間上之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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