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國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
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遴選,並送本部部長
核定後聘任。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
一、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二、學校教師代表二人至五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
三、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八人:由本部遴聘。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項第三款社會公正人士,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遴聘之:
一、對專科學校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瞭解。
二、對各該專科學校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專科以上學校之運作或對技職教育行政有
    豐富經驗。
四、熟諳各該專科學校專業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
第二項各款人員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選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中華
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為使遴選機制健全運作,期以不同視野多元選才,爰新增第六項就同
    一人擔任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委員之次數予以限制,明定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選會委員,以一次為限。另為明確
    規範本文所定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選會委員之次數計算方式,
    爰於但書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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