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 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