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評量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等級。
評量結果為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改進;本部得
以評量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學校發展規模及經費補助之參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績效評量結果之等級。
二、第二項明定評量結果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之學校,應依規定期限內改
    進,並明定評鑑結果將作為本部調整學校發展規模(招生名額及招生
    管道)及核予學校相關補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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