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本部得納入校務評鑑;經評鑑結果辦
理績效卓著者,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
本部得將學校辦理情形納入校務評鑑進行檢核,俾要求各校依規定安排教
師進行研習或研究;另對評鑑結果為績效卓著之學校,得予獎勵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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