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第一項)主管機 關應衡酌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規劃所 轄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職 教育具有成效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提撥經費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條件、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 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