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第一項)主管機
關應衡酌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規劃所
轄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職
教育具有成效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提撥經費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條件、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
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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