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具
有下列成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推動技職教育能配合國家政策。
二、技職教育之整體規劃能因應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所轄行政
    區域之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
三、編列及執行經費能配合技職教育需求。
四、對於主管學校推動及執行技職教育能有效督導。
五、其他有關辦理技職教育之特殊執行成效。
〔立法理由〕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職教育是否具有成效,係以能否符合國家
發展政策、區域產業、個人就業需求及地方社經發展,對於技職教育經費
編列與執行情形,及對主管學校之督導獎勵、其他特殊表現為主要審查項
目,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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