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鼓勵教師及學生(以下簡稱師生)取得第二條所定證照 ,應與師生所學或就業相關。 前項證照與師生所學或就業之相關性,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認定。
由於學校師生所取得之證照,其與所學或就業之相關性(例如以取得證照 作為畢業條件等),事涉學校各系科專業屬性,另明定由各校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