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
術科目教師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前項所稱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
目及實習科目。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技職校
    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
    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考量不同教育階段對教師教學科目認
    定之標準(高級中等學校需配合課程綱要)、規劃之研習或研究形式
    及授權範圍不同,爰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授權之研習或研究辦法,
    以不同教育階段分別訂定,爰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規範對象。
二、第二項明定專業科目與技術科目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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