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學校得至合作機構或產業訪
視,並作成紀錄。
教師應於研習、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提交研習或研究報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應正常至合作機構或產業上班,
    學校得不定期前往訪視,瞭解教師進行研習或研究之情況並作成紀錄
    。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至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研習或研
    究結束後三個月內,應提交研習或研究報告,以瞭解教師對授課內容
    與產業實際層面差異,進而提供其他教師參考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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