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
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學分或科目抵免。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已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則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修
    正發布,相關條次已有所調整,為避免本條須配合各該辦法一再修正
    ,爰刪除援引之條次。
三、修正前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學科
    」抵免,已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研議修正為「科目
    」抵免,爰增訂「或科目」,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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