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生年滿十八歲且修習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者,得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三款規定,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並得依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同等學力
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三款及入學專科學校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訂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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