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其課程應以專班方式辦理。
前項課程內容,以下列方式設計:
一、學程課程:參採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部定專業科目與實習科目及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訂定。
二、學分課程及學習時數課程:依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參採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訂定。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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