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及資優教育優質發展中程計畫,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資優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教育部主管學校)
。
|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核定基準,規定如附表。
|
四、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申請補助時,其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之規定辦理。
|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之補助項目,訂定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申請
期限及程序,並函知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
六、地方政府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進行規劃公告;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依
公告,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報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後,由地方政府彙整
列冊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一式三份(含電子檔案),向本署提出申請
。
教育部主管學校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及經費申請
表,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
七、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
查;其逾期申請,或申請資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
正者,不予受理。
計畫書經本署審查結果有修正之必要者,本署應通知地方政府及教育
部主管學校限期修正。
計畫經小組或本署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
|
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
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
助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九十。
|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十、本署於補助期間,得視需要組成訪視小組,實際訪視督導實施成效;
其訪視結果,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
十一、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執行本要點之績優人員,得予以獎勵。
|
十二、計畫執行結束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應向本署提
出成果報告書;其報告書格式,由本署定之。
|
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法務部及國防部主管之學校,得準用本要
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