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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及資優教育優質發展中程計畫,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資優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教育部主管學校)
          。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核定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申請補助時,其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之規定辦理。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之補助項目,訂定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申請
    期限及程序,並函知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六、地方政府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進行規劃公告;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依
    公告,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報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後,由地方政府彙整
    列冊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一式三份(含電子檔案),向本署提出申請
    。
    教育部主管學校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及經費申請
    表,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
    查;其逾期申請,或申請資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
    正者,不予受理。
    計畫書經本署審查結果有修正之必要者,本署應通知地方政府及教育
    部主管學校限期修正。
    計畫經小組或本署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
    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
    助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本署於補助期間,得視需要組成訪視小組,實際訪視督導實施成效;
    其訪視結果,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十一、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執行本要點之績優人員,得予以獎勵。

十二、計畫執行結束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應向本署提
      出成果報告書;其報告書格式,由本署定之。

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法務部及國防部主管之學校,得準用本要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