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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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點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之項目、核算基準、申請與審查程序、停止撥
款、扣減當年度或下年度補助款、執行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