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法務部及國防部主管之學校,得準用本要 點規定辦理。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及資優教育優質發展中程計畫,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資優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核定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申請補助時,其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之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