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其寄遞方式如下:
  一、寄至國外者,以水陸郵件寄遞。
  二、轉寄至國內者,以普通印刷品寄遞。
  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其超支之郵資
  ,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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