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
  特殊教育專業教師,其任用之程序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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