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特殊教育教師之登記,應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或機構通知教師於到職後
  一個月內,檢附左列各件,經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或機構,報請該管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辦:
  一、申請登記履歷表。
  二、現職聘書(或派令)暨服務證明書。
  三、學經歷證件。但己取得同級學校同科目教師證書者,得僅檢附原教
      師證書及特殊教育學分證明書。
  四、每週任教科目及時數證明書。但特殊教育專業教師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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