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教師之登記,應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或機構通知教師於到職後 一個月內,檢附左列各件,經由服務學校、幼稚園或機構,報請該管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辦: 一、申請登記履歷表。 二、現職聘書(或派令)暨服務證明書。 三、學經歷證件。但己取得同級學校同科目教師證書者,得僅檢附原教 師證書及特殊教育學分證明書。 四、每週任教科目及時數證明書。但特殊教育專業教師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