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落實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特
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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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人力及資源,運用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提供健
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協助健康教學,並辦理健
康促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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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係依學生數訂定最低設備需求量,特殊教育學校依學生特性酌
予補充,以符合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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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應由專業人員負責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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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聘有醫師、牙醫師與藥師到校執行業務時,依相關規定另行增加
所需空間、器材與藥品及相關設施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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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疾病有用藥之虞者,應依據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及醫囑,由已成年
或有行為能力學生或學生家長主動提供藥品(包括相關用品)備用;
突發重大傷病者,應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與緊急
醫療救護及其他相關法令為之;學校護理人員得依專業判斷使用學校
健康中心配置之藥品。
除本基準所列之藥品外,學校得視實際需求,自行添購本基準以外之
藥品,以因應緊急情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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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應逐年編列預算,充實及維護學校健康中心
設施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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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般環境及內部設計:
(一)一般環境:
1.健康中心應設於校園中心,地點適中、環境幽靜、採光及通
風良好。為便於教職員工生使用及救護車、擔架、輪椅進出
,應位於一樓,並設置無障礙空間,且有連通救護車易於到
達學校出入口之通道。
2.考量處理緊急傷病時應有清潔環境,及事後避免造成污染,
並於施行健康檢查時確保個人隱私權,健康中心應為獨立空
間。
3.健康中心面積以一間普通教室大小(約六十三平方公尺)為
原則,並視學校總學生數酌予增加。
4.學校健康中心宜鄰近廁所,其面積達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以上
者,宜設置浴廁設施。
(二)內部設計:應包括下列功能區域:
1.辦公區。
2.健康檢查及診療區(包括傷病處理、口腔保健、健康諮詢等
功能)。
3.觀察室(依不同性別分開設立,或用布簾或屏風區隔,以注
意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修正規定隱私之方式為
之)。
4.健康教育資料區。
5.洗滌區或簡易洗手檯及其設備。
6.儲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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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設備:各項設備設置之必要性如下(符號○指各級學校應設置項目;
△指建議各級學校視實際狀況選擇設置項目;♽指國民中學以上學校
應設置;國民小學得設置):
(一)辦公室設備: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保健、傷病處理器材: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保健、傷病處理耗材: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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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大傷害處理器材集中放置之建議項目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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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簡易外傷處理一般急救箱建議內容物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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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充規定:
(一)本基準所列一般環境及內部設計係以單一校區作規劃,學校
有分校或多校區,應個別設置。
(二)本基準所列相關器材及各項內容物,應由專業人員負責妥善
管理,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並隨時維護及注意有
效期限,以發揮功能。
(三)除本基準所列之項目外,學校得視實際需求自行添購其他項
目。
(四)本基準所附相關器材圖片提供參考。
(五)採購之藥物應有衛生福利部核准字號,且藥物之供應或儲放
等事項,除學校衛生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
藥事法及藥師法之相關規定。
(六)學校健康中心之相關報表簿冊(或 E化資料)、健康紀錄卡
片(或 E化資料)等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七)為照護學生之安全需求,健康中心得經評估後,於下列場合
提供第十一點所定簡易外傷處理一般急救箱予教職員工生借
用,並由該等人員善盡管理之責:
1.宿舍。
2.學校主辦之校內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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