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1132100943A號令修正發布 第9點至第12點及第12點相關器材圖片,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 13年9月20日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1132101082號書函勘誤)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九、設備:各項設備設置之必要性如下(符號○指各級學校應設置項目;
    △指建議各級學校視實際狀況選擇設置項目;♽指國民中學以上學校
    應設置;國民小學得設置):
    (一)辦公室設備: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保健、傷病處理器材: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保健、傷病處理耗材: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十、重大傷害處理器材集中放置之建議項目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十一、簡易外傷處理一般急救箱建議內容物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十二、補充規定:
      (一)本基準所列一般環境及內部設計係以單一校區作規劃,學校
            有分校或多校區,應個別設置。
      (二)本基準所列相關器材及各項內容物,應由專業人員負責妥善
            管理,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並隨時維護及注意有
            效期限,以發揮功能。
      (三)除本基準所列之項目外,學校得視實際需求自行添購其他項
            目。
      (四)本基準所附相關器材圖片提供參考。
      (五)採購之藥物應有衛生福利部核准字號,且藥物之供應或儲放
            等事項,除學校衛生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
            藥事法及藥師法之相關規定。
      (六)學校健康中心之相關報表簿冊(或 E化資料)、健康紀錄卡
            片(或 E化資料)等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七)為照護學生之安全需求,健康中心得經評估後,於下列場合
            提供第十一點所定簡易外傷處理一般急救箱予教職員工生借
            用,並由該等人員善盡管理之責:
            1.宿舍。
            2.學校主辦之校內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