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設備:各項設備設置之必要性如下(符號○指各級學校應設置項目;
△指建議各級學校視實際狀況選擇設置項目;♽指國民中學以上學校
應設置;國民小學得設置):
(一)辦公室設備: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保健、傷病處理器材: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保健、傷病處理耗材: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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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大傷害處理器材集中放置之建議項目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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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簡易外傷處理一般急救箱建議內容物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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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充規定:
(一)本基準所列一般環境及內部設計係以單一校區作規劃,學校
有分校或多校區,應個別設置。
(二)本基準所列相關器材及各項內容物,應由專業人員負責妥善
管理,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並隨時維護及注意有
效期限,以發揮功能。
(三)除本基準所列之項目外,學校得視實際需求自行添購其他項
目。
(四)本基準所附相關器材圖片提供參考。
(五)採購之藥物應有衛生福利部核准字號,且藥物之供應或儲放
等事項,除學校衛生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
藥事法及藥師法之相關規定。
(六)學校健康中心之相關報表簿冊(或 E化資料)、健康紀錄卡
片(或 E化資料)等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七)為照護學生之安全需求,健康中心得經評估後,於下列場合
提供第十一點所定簡易外傷處理一般急救箱予教職員工生借
用,並由該等人員善盡管理之責:
1.宿舍。
2.學校主辦之校內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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